到了这里,园岭派出所推卸责任的态度已经是一目了然了。 明明是你的工作人员诚信缺失态度恶劣,为何要我去找毫不相干的交警部门?既然你要我去找交警部门,那我就不得不请教园岭派出所的各位公仆:
1) 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里的第五条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深圳人大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道理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总则里的第三条规定 “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实施。”请问园岭派出所得到了那级立法机关的授权,进而取得了道路交通安全的执法权?如果无立法机关的授权,从法律层面上说,你们的行为与强求路人留下买路钱的行径有何差别?
2) 如果你们得到了相关立法机关的授权,为何不用你们园岭派出所的名义大大方方地执法?你们并非交警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何要假借交警部门的名义?你们这一行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与假冒国家公务人员又有何本质的差别?
3) 整个事件的过程,只有你园岭派出所的人员及你们的协管员,并无交警部门的参与,明显是越俎代庖。遇到问题后却推卸责任,说是联合执法。你们不会觉得这种解释过于牵强,这种辩解过于苍白?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行为第三条明确规定不得“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你们公然撒谎。请问你们的诚信何在?你们的道德何在?
5) 我不想对你们的行为妄加揣测,但当我知道在你们辖区内丢失笔记本电脑这类案件你们都可以以种种理由不予立案受理的时候。我不得不对你们在马路上“严格”执法行为产生疑惑,难道这真是为维护道路秩序而不是经济利益使然?
在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努力创建合格基层派出所的深圳,我们看到的却是如此丑陋的一幕。